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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15日 22:07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独立执行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咸阳或西安地区注册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
(六)能够保守保密
第四条,学院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学院大中型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
(三)学院内部审计力量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有关事项
(四)学院内部审计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的特殊事项审计
(五)学院领导要求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的选择
(一)为确保学院权益,根据对于送审中介机构保密原则,中介机构的选择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两种形式,送审总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送审总价10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议标。
(二)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等进行审查,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招标、议标候选单位。
(三)中介机构招标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编制招标文件,组成有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评标小组,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中介机构,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委托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拟定委托送审项目,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实施委托审计。
(二)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送项目主管单位。
(三)检查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五)其他事项参照学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社会审计终结机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审计结果经审计处确定后再出具审计报告,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不得和施工单位直接接触。
第八条,审计资料由送审部门核算整理,资料交接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期间,由审计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指派专人予以配合。
第十条,通过招标或议标确定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应当在规定标砖基础予以适当下浮,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或相关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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