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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5年01月30日 17:47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质量,合理评价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指由学院财务处会同建基建处编制,是正确核定学院新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范围

1.学院自行立项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序。

2.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会同基建处初步完成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竣工工程资料收集和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前,财务处会同基建处应及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现金、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账资料;

(六)立项批复;

(七)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八)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九)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后,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如果审计能力不足,可聘请省教育厅工程造价咨询入库单位,由审计处配合共同完成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项目组(或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处与基建处意见,财务处与基建处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处处长审定;

(五)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后下发。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财务决算编制明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八)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外聘审计机构时提供)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三)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四)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办法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五)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六)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七)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八)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十)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十一)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见附1)、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2)、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3)、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4)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处、基建处应认真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按《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

2.待摊投资明细表

3.转出投资明细表

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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