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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2015年03月02日 18:03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教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与科研管理相适应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组织对我院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院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均纳入我院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科研处、教务处及财务处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科研处、教务处负责教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申请受理;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管理规定,必须经学院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当年结题的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

1.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局,以国家名义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等省级厅、委、局以省上名义下达,或国家部、委、局直接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市科委、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以市上名义下达,或省厅、委、局直接下达,或国家部、委、局所属的司级部门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地市、厅级的项目;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一级学会(协会)(含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科研项目等决算审计。

以上科研项目如国家或上级部门未安排社会机构审计,均由学院审计处自行安排审计

2.院内自选教科研项目决算审计:主要是指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院内自选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的决算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的部门(科研处、教务处或其他相关部门)、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聘请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协助开展工作,提出审计工作建议。

(三)科研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初对年内所有需要审签和结题的科研项目报学院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将根据需要审签及审计的项目情况,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大宗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4.科研科理部门和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统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申请科研项目结项的有关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资料,需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分别提供,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审计处。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对于按国家有关制度必须由审计处审签的科研项目,需按下列程序执行。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的课题主要成员签字;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所需资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管理部门并向院领导报告。

(二)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院领导批准;

2.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院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发放审计通知书;

4.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管理部门并向院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联合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处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四份报相关部门存档(相关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

第十条学院审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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