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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预决算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5年01月30日 17:46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预决算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审计质量,加强对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造价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审[1997]2号)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对其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及合同签订合法、工程造价合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

1、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审计。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所有工程审计费用均计入工程项目成本。

2、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必须从教育厅公布的入围单位中,按一定程序择优选择,且符合教育厅相关规定。

3、审计处将受审工程项目送交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集体商议后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集体商议后提出选择意见,报请主管审计院领导同意后选择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审计处主办,监察处、财务处参与,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审计机构。

4、审计合同的签订,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审计合同,由审计处和审计机构协商拟定,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工程项目造价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审计合同,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审计。

第五条 工程预算审计

(一)送审条件

由学院基建处负责实施的能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项目及由后勤处(或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修缮项目立项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需进行审计。

1、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包死性工程项目预算;

2、超过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

3、不通过公开招标直接进行续标的工程项目预算;

4、学院领导授权批准的临时性工程审计项目。

(二)送审要求

所有工程预算项目,必须按照学院相关基建修缮项目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后,并按要求填写基建(修缮)项目预(决)算报审表后送审计处,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项目预算在送审时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初审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工作量、价等方面从严把关,确保真实有效,并需初审人签字;

2项目预算书须在招标前10日内送达审计处,以确保审计时间,提高审计质量。

3因工作需要已经实施未经过院长办会议通过而急需送审的项目,可附情况说明并分别经其主管院长、主管审计院长、院长签字后,再行送审。

(三)审计内容

1、对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定额单价进行审核,审查所执行的编制依据是否适用于该工程;

2、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有无提高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

3、审查定额套用、定额单价换算的正确性及自动编制补充定额的合理性,有无高套、错套、重复选套定额现象;

4、对建筑、安装工程量进行审核;

5、审核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对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进行审核;

7、工程涉及的其他审计内容。

(四)送审资料要求

工程预算审计报审时除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预算报审表外,还须提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书

2.与招标文件要求工程量相符的工程预算书及电子版

3.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五)工程预算审结后,经招标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由财务处送审计处一份备案,以便于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工程决算的审计

符合送审条件的工程项目竣工完成后,须按要求填写基建(修缮)项目决算报审表后送审计处。

(一)送审范围

1)超过1万元的工程项目决算

2)一次性包死工程发生的变更决算;

3)学院授权批准的其他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

(二) 项目送审规定

1、项目初审

项目决算审计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初审: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审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两个月内完成初审,审计处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初审,审计处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如因双方对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时间顺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院长签字后生效。工程送审前工程监理应承担相应的初审把关责任。

2、项目分拆施工审计

某项工程因施工需要须分期分批分拆招标的,院长办公会立项有具体分项时,可按分拆立项名称报审;没有分拆立项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几个单位同时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所有分项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送审,送审项目名称应与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中立项名称一致,并在原项目名称上备注清楚分项项目名称。否则,没有立项文件或者分项项目不全者不予送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单独审计某一分项目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经其主管院领导、主管审计的院领导签字报院长同意后送审。

3、工程项目变更决算审计。

业务部门应规范项目变更、签证制度和程序,做到随做随签,并保证变更、签证内容与实际相符,变更手续不全的签证单一律不予认可。其中预算5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必须由现场监理、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能认可;5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项目还应报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可; 10万元以上的变更,需经院长办公会审定;超过100万元的变更,需经党委会审定后方可提交审计。

4审计处在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核对、认证及补充提供资料后,如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且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审计处将以函件的形式退回送审资料。由此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财务处,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取消该施工单位参与院内工程招标的资格。

5、每年年终前需报账的工程项目,最迟应在当年1115日之前将决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七条 项目送审程序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初审。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对决算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拟定送审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送审资料一并上报项目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递交学院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审计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成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决算安排审计。

第八条 送审资料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送审资料进行严格把关,所送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工程决算送审必须将以下资料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2)经费来源及款项数额;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答疑纪要、会审纪要等;

4)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包括电子版)、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认质认价单;

6)施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图纸等;

7)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所有现场签证单须有经办人、项目主管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计费凭证等;

8)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工程付款进度表;

10)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送审后的工程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补充、调整时,必须在一周内提交更改报告,经项目主管院领导和审计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

3、送审后一般不能补办签证,确需补办签证时,必须在一周内由签证人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签证程序,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报审总工程中的分包项目,不属于该施工单位承做的项目,不得包括在其报审结算中。

第九条 工程决算审计内容

1、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奖罚、保修及时效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结算中的问题;

2、审核竣工图、竣工结算书的建筑、安装工程量编制及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公允;

3、审核查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情况;

4、根据有关工程合同中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规定,审核该费用是否应在结算中计取;

5、审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是否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四方认可签证;

6、审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如有疑义,除请现场有关人员(甲乙双方代表、监理人员等)作出书面解释外,审计人员可到现场实地勘察、取证;

7、审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定额单价套用是否正确,是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价格规定;

8、审核有关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及材料价差的计取是否正确;

9、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决算造价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11、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报告处理程序

1)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由审计处随附审签表报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和项目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还需经院长签批后方可定稿。

2)审计报告定稿后,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和审计机构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正式生效。

3)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审计处、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机构各留存一份。送达时由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处——项目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的顺序先后送达,领取人在签领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要求

1、院内所有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预留15%工程尾款,作为审计准备金,财务处应严格把关,不得超额支付。

2、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施工单位报出变更、签证项目预算造价,并应对项目预算造价负责,为甲方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如果结算时造价超出预算价5%以上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3、注重合同管理,施工合同除应明确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奖、罚、时效、仲裁等条款外,还要与招投标文件、材料信息价格及相关法规保持一致。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根据变更预算金额,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工程超支的主要责任。

4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其审减金额(不包括基本审计费)超过10%时,由施工方承担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为准,但不得高于10%);审减金额超过15%时,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包括基本审计费用)审计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其审减金额(不包括基本审计费)超过5%时,由施工方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为准,但不得高于5%);审减金额超过10%时,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包括基本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财务处在支付决算款时,按照审计处出示的扣款通知负责扣除。对于一年内有两个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超过15%或一个项目造价审减金额超过20%的施工单位,学院将取消其在我院承担施工项目的资格。

5、严格执行未经审计不得付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由业务部门持审计处出具《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支付资料及后勤处提供的施工单位水电费使用清单等一起送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无水电费扣款清单的,需注明原因,否则财务部门不得给予结算。

6、本办法规定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制度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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