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2025年04月23日 09: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提高学院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院审计处或者由上级部门委派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被审计对象和学院有关业务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院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院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纠正行政行为失范、行政权力滥用,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院治理的完善,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整改内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院的审计,学院主要领导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审计处开展的审计,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学院建立按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落实或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的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代表学院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院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院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一)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员。

(二)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的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呈送分管院领导。方案内容包括: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措施;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90天),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资料。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与落实结果;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

(二)整改单位和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

(三)审计处在实施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

(四)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于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整改单位和部门应按后续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处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一)当收到整改单位和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检查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对整改单位和部门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报告。

(三)对于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四)每年向学院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期内,加强与责任单位和部门的沟通,所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三)落实专人负责,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分析,对于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的情况,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3.通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对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历年整改不到位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审计处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主管院领导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整改,并对其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审计处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对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审计处可退回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求重新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拒绝或无故拖延整改而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学院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院长办公会报告,落实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处因履行职责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学院亦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审计整改情况的。

(三)应按规定及时移送整改落实情况而未移送等情况。

第六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院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四)学院试行审计结果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2.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3. 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4. 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院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下一条:审计处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