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服务学院改革发展,促进各部门按照中省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授权相关院领导协助分管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审计委员会,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协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学院纪委书记为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组织部、财务处、人事处、国资处、工会、审计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总结报告,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督促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院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九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须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部门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资金、资产、资源以及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所属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与审计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参加或者列席学院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的建议;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国家审计机关、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学院及所属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及教育系统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计划需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勘查,召开座谈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人员意见。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部门或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
(五)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六)被审计部门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七)被审计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时,除依照审计程序外,还应由学院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除执行审计程序外作如下要求:
(一)对需要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于项目立项时通知审计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按《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对于其他基建、修缮类工程项目的审计,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三)基建、修缮类工程项目送审时,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凡报送的审计资料不齐全的,审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
第三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其他委托审计费用从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改正,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陕工职院院字〔2010〕102号)之中的《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